「管制」二字,在法治社會中,有相當的重量;因此行之過當,將是法治社會難以承受之重。

  是以,對大法官678號解釋文,本人雖對多數大法官之實務見解表示尊重,然而卻有相當不同見解─不僅是因為對釋字678號所以為合憲之規定實有疑慮,亦是因為對其後所潛藏的「資源不對等」深感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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