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作家Stendhal將其小說Le Rouge et le Noir(小城),註解以法國大革命先烈Danton的一句名言:

  “La vérité, l'âpre vérité”(真相,不堪的真相)

  而我們不難發現:Danton這句話,也正是ECFA最為貼切的註腳。

  尤其,是在逐條審視ECFA的條文之後。


  ECFA之第一條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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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ECFA「檯面上」的目標,正是消除經濟、貿易及投資之壁壘,並擴大經濟合作─這目的看來如此一般、如此官樣、如此安全而無邪。

  然而當我們將此協議之目的,置於WTO框架下時,就未必如此安全了;畢竟消除經濟、貿易及投資之壁壘,並擴大經濟合作等目的,正象徵了其受GATT有關自由貿易之相關規定管轄。

  GATT-24-5-(c)明文規範此種協議簽訂後 shall include a plan and schedule for the formation of such a customs union or of such a free-trade area within a reasonable length of time.”(應擬定在合理期間內建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計畫),根據WTO【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四條釋義瞭解書】,所謂「合理期間」係以十年以內為原則,僅少數例外情況得超過十年。

  此外,根據同規章24-8-(b)這種「自由貿易區」必須使得” the duties and 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are eliminated on 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消除大部分貿易上的額外負擔及其他限制性商業法規),而上開條文中所謂” 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SAT)係需包含敏感項目(sensitive sector)且開放比例不得低於80%

  而欲在WTO體系下,脫離上開條文(GATT-24)之拘束,除非證明對造所將輸出的貨品或服務,將有害於己身國民安全或健康(GATT-20),否則僅能利用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之保障,然而授權條款僅保護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如:中國),無法適用於已開發國家(如:我國)。

  換言之,ECFA第一條其實象徵著:十年之內,我們─經濟規模相對小的台灣,必須對中國─世界數一數二的經濟體─全面開放;這已然是個相當大的衝擊,而他們仍不無可能藉授權條款不對台灣進行同等的開放。

  試問:ECFA第一條所揭櫫的「目的」,究竟將把我們台灣人帶離在經濟上最深層的恐懼,亦或更向其邁去?

 

  若說第一條可比為鴻門宴上一片平和、道貌岸然的范增,則第二條無疑是已然起身、持劍在手的項莊─劍尖所向,意在沛公。

  第二條【合作措施】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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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論第二款「消除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即是一招狠辣至極的路數。

  首先,就條文本身之影響而論,「服務產業」之開放,勢必對台灣就業市場造成衝擊;根據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1-3-(b)之定義,此類開放之標的係指” any service in any sector except services supplied in the exercise of governmental authority”(任何部門中的任何產業─除非是建立於政府權力之上者),前項之例外情形係指”any service which is supplied neither on a commercial basis, nor in competition with one or more service suppliers”(任何既非營利事業、亦無競爭對手者)─換言之,除軍公教外,每一個產業都在本條第二項規範之範圍內。 

  而開放的幅度究竟多大?根據GATS-5規範,必須涵蓋” 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 (絕大部分部門,1-(a))” elimination of existing discriminatory measures”(消除現有管制,1-(b)-i)” prohibition of new or more discriminatory measures”(不得增加管制,1-(b)-ii),而絕大部分部門係需包含敏感性部門(sensitive sector)─換言之,不論白領、藍領、粉領,只要不是軍公教,都會受到衝擊,即使不失業,也會使得薪資成長趨緩。(按:馬總統不是再三宣示不會開放勞動市場嗎?)


  而若將一、二兩款合併討論,更不難看出其背後潛藏著三個大陷阱,正等著不知情的台灣人送入虎口。

  首先,在「消除關稅及非關稅障礙」後,中國市場對台商的拉力─內銷市場大、薪資相對便宜、銷往台灣及東協皆免關稅─將更加彰顯,赴中國的成本降低、利潤相對增高之下,即使不大規模遷廠亦在情理之中,而企業主選擇顯著增加挹注於中國的資金更屬簽了ECFA後決不能免,如此而論,就業市場難道不會蒙受衝擊?而不願撤廠、不願西進的廠商,在ECFA簽署、同業紛紛投奔中國之後,可有辦法自外於西進潮流?綜上所論:ECFA非但無法解決我國對中國市場的依存,反而迫使企業不得不投奔中國市場;ECFA非但無法將企業拉回來,反而迫使企業外流,衝擊就業市場。

  而由於企業的西進,許多相當有消費能力的族群更將遷移至中國,對民間的消費亦將造成衝擊,而民間消費係經濟發展之所不可或缺;而台灣民間消費力趨於疲軟,更使得擁有廣大內需市場的中國更加誘人,對於產業的西進更具有推波助瀾之效。

 留在台灣的受薪階級,依然無法倖免;「價格要素均等化」(Factor Price Equalization)作用下,受薪者的薪資將顯著的降低,且不限於非技術性勞工,從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成形後及CEPA簽署後美國及香港勞工的薪資變化可見一斑,加上就業市場根據GATS將遭稀釋,受薪階級實質薪資之凍漲甚至下跌誠可預期。 

 

  以台灣之處境及市場規模,面對請君入甕而復「意在沛公」的協議,能不慎歟? 

 

  第三條條文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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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這條,我們不禁要問:ECFA真的那麼好嗎?值得投資如此龐大的社會成本嗎?

  WTO的框架下,各會員國之間已然互相享有最惠國(Most Favoured Nation)待遇,因此我們貿然清除對中國的貿易壁壘,除了形成戰略上的冒進外,還未必能取得馬政府所吹噓的好處─關稅減讓及消除、早先一步擴張在中國市場的佔有率,真象徵長久的利益?南韓政府推動兩兆雙星計畫,而三星公司DRAM採用浸潤技術生產並大舉擴產,加快價格循環─面對我們最大競爭者的洶洶來勢,ECFA真能讓我們獲得預期的利益嗎?抑或是浪費了我們的社會成本與資源,反而使得我們加速邁向邊緣化?

  此外,二-()所謂原產地規則(RO),向來是我國防堵中國農產品經第三國行簡單加工後傾銷台灣的利器,ECFA第三條如此規範,會不會使我們自毀防止大陸劣質農產品傾銷的長城?會不會使台灣民眾未蒙ECFA之利、而受ECFA之害?


  至於第四條服務貿易,其條文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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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揭櫫了本協議將對就業市場進行相當大幅度的衝擊,作者於討論第二條時已有說明,但GATS框架下,我國勢必要給予來台之中國籍工作者「國民待遇」,如此衝擊是否是經濟規模小的台灣所能承受,而成本與利潤是否合乎比例,皆相當值得商榷。

  而二-()「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是以何種名義,也相當值得討論─ECFA簽署本身已有弱化主權之情事(拙文「主權流失議」),若此等合作又將台灣推向「港澳化」,當非台灣人所能接受、所該接受。


  第五條「投資」之條文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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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條又再次驗證了中國當局的眼光長遠、佈局完整,與台灣馬政府的目光短淺、自壞長城兩相比較,令人不寒而慄。

  -()「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其實是個「放長線、釣大魚」的戰略,用意相當深遠;試觀在減少陸資投資限制甚至給予中國投資人國民待遇後,非但會使得陸資炒股、炒匯、炒房產都暢行無阻,使其得以光明正大的將手掐在「體質不良的台股」及「居高不下的房價」的咽喉上;更能夠參與上市公司的經營,使得有人民解放軍背景的投資人,可以干預國家重要產業的發展,有共產黨黨務關係的投資人,也可以把手伸進電信業等的董事會─這是我們想要的未來嗎?

  當呼吸的自由,操縱於掐住咽喉的那隻手,即使有再多的甜頭,都是不該接受的─何況,甜頭也沒有馬政府所說的那麼多。

  而二-()「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更是毀棄了我們防止資金大舉流向中國的關隘,政府為了企業主及投資人的短期利益,竟然簽署ECFA自廢武功,除了「目光短淺、匪夷所思」之外,已然難以描述。


  ECFA第六條「經濟合作」則可謂乏善可陳─我們真的值得為了ECFA,耗費如此龐大的社會成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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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官方處理內部的盜版問題便已焦頭爛額,與他們合作真能打擊盜版,令人存疑;而雙方同業的中小企業合作會由誰獲得利潤、誰遭到磁吸更是不言可喻;至於「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以及「海關合作」更是形同虛文,WTO框架下,各會員國本就互為最惠國(MFN),「海關合作」云云,意義實在不高─這種協議,好處乏善可陳,衝擊卻是不勝枚舉,ECFA真的值得贊成嗎?


  第七及第八條屬於早收清單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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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綜合上文可見:早收清單的意義實在不高─有列入早收清單的企業,當然會赴中國發展,而未列入早收清單者,由於其上、下游產業皆已西進,更兼以簽署ECFA後內需市場趨於疲軟,還是不得不奔赴中國,更進一步造成惡性循環。

  然而更耐人尋味的在於第八條第二款第()目所謂「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然而磋商什麼?以什麼名義磋商?發生衝擊後多久要磋商?而倘若磋商未果,協議是否有可能廢止?對磋商結果不服,要交付誰仲裁?查諸協議全文皆付之闕如,更兼以我國行政體系之官僚積習,我實在無從相信這種「磋商」具有實質意義─何況,再怎麼磋商,也離不開GATTGATS的框架,不可能因為「磋商」就免除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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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再度揭櫫ECFA必須建立在WTO的框架下,作者於前頭所提及的衝擊確實存在。


  第十條「爭端解決」及第十一條「機構安排」,列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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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謂「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一方面弱化了海基、海協兩會身為窗口的權責─國共兩個民間白手套閉門磋商已不見容於情理法,何況是連白手套都摘掉?此外,國際上的貿易協定,一般而言皆有交付仲裁庭之規定(ex:我對薩爾瓦多、對宏都拉斯FTA10.24)、亦有對仲裁委員不認同之處理方式(上引條約10.2610.27),然而ECFA中相關機制卻是付之闕如,這種官僚式的真空機構,是否真能合情合理的處理爭端,令人懷疑。

  何況,WTO精神下的相關要求,也不是透過雙方協商即能化解,衝擊也不是透過國共閉門協商所能化解。


  至於十二至第十六條之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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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十六條「終止」誠屬無用的情況之下,第十五條「生效」卻揭櫫了我方仍有國會監督審議之空間,然而馬政府卻不斷迴避、要求國會以乖於國際及國內慣例之「包裹表決」議決,令人不禁聯想到歷史上許多失敗的將領─譬如馬謖,身邊都有人─譬如王平─在還來得及時發出警告,卻永遠得不到善意的回應─歷史之諷刺,令人感嘆。


  屏除戰略及主權面問題不談,ECFA對台灣的衝擊,依ECFA之條號順序,去除重複之後,可整理如下:


條號

內容摘要

不利影響

1

加強經貿合作、消除貿易壁壘

根據GATT-24-5(c),台灣有義務在合理期間(原則為十年)內,對中國開放八成以上市場,且必須開放敏感性產業。

2

一.  消除多數實質獲品貿易之關稅及非關稅障礙

二.  消除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消除關稅壁壘後,中國市場在勞資、內銷市場及銷往東協免關稅的誘因影響將更加顯著,造成產業外移。

不少具相當消費能力的族群隨企業西進,台灣消費市場將因而走弱,影響經濟成長外。

「價格要素均等化」作用下,台灣受薪階級之薪資將顯著降低。

3

關稅減讓及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RO)向來為我防堵中國農產品在第三國簡單加工後傾銷的武器,ECFA毋寧自廢武功。

4

服務貿易

根據GATS-5,台灣必須在非軍公教部門,給予中國籍工作者國民待遇,就業市場供給增加,薪資增長將因此停滯。

5

一.  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  消除雙方投資限制

變相鼓勵台商將資金挹注中國,衝擊國內就業、投資等市場。

放任陸資炒股、炒匯、炒房產,恐傷害體質不良的台股、影響居高不下的房價。

中國投資人可因此介入各上市公司─包含通訊等有涉人民安全者─之營運。

10

11

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黑箱作業,且聲請仲裁人無法對延國際慣例對仲裁委員表達不信任,對仲裁結果不服也無從上訴。


很沉重、很不堪,然而卻是事實、卻是真相─La vérité, l'âpre vérit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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