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

壹.  被糾正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貳.        由:行政院新聞局以違法程序主導公共電視審查委員遴選及董事補選,紊亂行政體制,經本院糾正在案後,非但未思改正,反而持續藉違法推派之董事,變向主導公視董事長之改選;又違反公視法揭櫫之「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精神,派員欲強行稽查公視財務,經公視監事阻擋後,以不實言論混淆社會視聽;對於本身違法選派之董事自行發表聲明為「代理董事長」,新聞局竟默許之,亦為對法治精神之戕害。新聞局更於此期間,多次干預公視節目取向及製播,將公視法視為無物,危害公視之獨立自主性,顯有違法濫權之情事。行政院身為新聞局之上屬機關,對於新聞局之違法濫權及本院之糾正非但未盡督導、改正之責,反而為新聞局之違法行為推波助瀾,顯有怠職及瀆職之情事,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   事實與理由:

  行政院及新聞局於系爭案件中,有多次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視法等法規之越權行為,對公廣集團之獨立自主及公民社會之意見自由,毋寧是一大戕害;爰臚列行政院及新聞局違法濫權之情事如下:

一.  新聞局於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遴選作業中,未能秉持「推舉組成」之精義,並藐視立法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權責機關之管轄權,鑿痕斑斑、獨行其是,亦使審委會之組成未臻合法;而行政院身為新聞局上屬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反而配合新聞局之操作,兩者皆顯有違失:

(一)本項已經本院糾正在案,惟為求糾正書之完整,特簡述其該事件如下。

(二)按公共電視法13條第一項「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查公視自第一屆董事會組成(公元1998)起,其於立法院之審委會,除本次外,皆由人事行政局以代擬代判院函稿行文至立法院,惟獨本次新聞局竟倉卒行事,越過人事行政局直接要求立法院黨團協商,新聞局顯有紊亂體制、獨行其是之情事。

(四)次查,2009716,新聞局於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薦派之五名審查委員請辭後,以新廣二字第0980621650 號函致行政院「立法院前已於…推薦洪秀柱等13 名…審查委員。其中國民黨團推薦之…,已明確表達辭去審查委員之職,爰擬請立法院該黨團依『公共電視法』第13 條規定,重新推薦前述審查委員會成員」,限縮公視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一款賦予立法院之人數決定權,將人數限制為13人。

(五)再查,新聞局於簽奉行政院院長核定後,倩人事行政局於20097 21 日以院授人力字第0980023275 號函請立法院籌組成立審查委員會,卻又於同年724越過人事行政局,奉行政院秘書長,倉卒決議撤回前函,該簽陳經秘書長核定後,人事行政局爰配合以院授人力字第0980063509 號函立法院請國民黨黨團補推薦已請辭之5 位審查委員名額。

(六)綜上,新聞局此項中有四處失職:一者架空人事行政局、紊亂行政體制;二者,在發現原薦派程序有誤後,藐視立法院、迴避黨團之協商,倉卒決議直接由中國國民黨一黨重新薦派,限縮立法院重新籌組審查委員會之可能性;三者,以違法手段,限縮公視法賦予立法院對審委會人數之裁量權;四者,倉卒行事、獨行其是,變相主導審委會之組成,致使增派八名董事之程序不僅未臻合法,更顯斧鑿斑斑,核有違失,乃經本院糾正在案。

二.  新聞局對於前項非但不思改正,反而持續以違法薦派之董事,干預公視之營運、節目之製播,亦將公視視為僚屬機關,逕派局內人員取走內部資料;甚至縱容執政黨運作之,以致戕害公視法揭櫫之「獨立自主」精神,顯有違法濫權:

(一)按公共電視法第11條第一項「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

(二)次按公共電視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公共電視應符合下列原則)「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三)再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四)再按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五)20091210日,本院已有糾正文指八名董事之增派「未臻完全合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增派董事」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自始無效力,顯無疑問。

(六)次查20091228,新聞局違法指派之董事盧非易、趙雅麗、程宗明、陳勝福、陳世敏、周建輝、林淇瀁等七人,聯名表示「董事長放任管理團隊邀請具政治色彩之特定團體開設節目,並違背公視政治中立之立場,任令政黨參選人士於選舉期間出現節目,或製播具政治敏感性內容之節目公視未嚴守政治中立」;然而,公視所製播之談話性節目僅有「有話好說」、「有話好說NGO觀點」、「有話好說南部開講」以及「爸媽囧很大」,其中「有話好說」主持人為人本教育基金會史英董事長(2008.3~5)及公視資深記者陳信聰(2008.5迄今)、「有話好說NGO觀點」主持人係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有話好說南部開講」主持人係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爸媽囧很大」主持人係媒體人李四端,主持陣容係包含教育、婦女、環保團體及媒體人,皆無「政治色彩之特定團體開設節目,並違背公視政治中立之立場」之事;又四節目中與政治相關者,僅「有話好說」,然而其從未於選舉期間使任何政黨參選人出入節目現場,該節目製播迄七名董事指責時(20091228),所邀請之政治人物係包含:傅崐萁() 2008.7.7.談蘇花高、杜麗華()2008.11.19談消費券、林長興() 2009116924談澎湖博奕.蘇治芬() 2009.6.8談雲林罹癌率問題、黃怡騰()2009.9.14談法律扶助、李文忠()2009.5談台灣如何面對強勢中國;至於「製播具政治敏感性內容之節目」,非但無違於公視法之規定,反而彰顯公視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揭櫫之原則,而揆諸其所製播的「政治敏感」議題─ECFA、公投、博奕、新流感、死刑存廢等─亦皆未超脫理性討論之範疇。可見七名董事所謂「任令政黨參選人士於選舉期間出現節目」、「放任管理團隊邀請具政治色彩之特定團體開設節目」,顯屬不實之指控,而「政治敏感」則是毫無問題,新聞局所縱容安插的董事為求干預公視節目製作,不實指控、醜態百出,顯有失職。

(七)再查,執政黨在事件中,不無左右戰局之情事。試觀執政黨(中國國民黨)秘書長曾透過媒體不僅表示陳世敏等違法董事為他所安排,更表示沒想到「統統被殲滅..搞得灰頭土臉」,甚至表示若由其處理「不會搞成這樣!」(【財訊】雜誌,2010513);而同黨立法委員洪秀柱更透過媒體表示「原有董事加補選董事仍然無法拉下總經理,將修法增加董事」(中國時報,2009422)

(八)再查,新聞局於2010121派法規會人員至公視,欲取走財物資料,然而根據現場之錄音,在公視監察人黃世鑫要求、無人強迫下,卻不願簽名以示負責,以致其無法如願;在此之後卻發佈新聞稿,片面指責公視不願配合,其嘴臉宛若視公視為僚屬,實屬違法濫權。

(九)綜上,新聞局違法失職之處有三:一則以違法增派之董事為干預公視節目製播之打手,戕害公視「獨立自主」之精神,為求目的得遂,更不惜縱容董事以不實之惡劣指控;二則將公視視為僚屬,欲違法強取資料;三則以新聞局及行政院身為主管機關,竟將當屬於國民全體之公共電視,交由其所屬政黨之運作,毋寧是以一黨之私,凌駕於國民全體之上;行徑惡劣、莫有甚者,爰依法提起糾正,檢查單位並應依法偵查相關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342條「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三.  新聞局縱容其所違法增派之董事藉其「授權」,藐視本院糾正、運作董事長改選,甚至以違法召開之會議,作為逼退董事長、撤銷假處分之憑據,而新聞局對該等非法行為,非但不加以制止,反而以一紙公文表示「洽悉」,顯有違法失職:

(一)按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2項「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二)次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再按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再按新聞局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條「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局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五)查自公視第四屆董事會之任期始(2007124上任,20081月第一次董事會),皆按公視法第20條之規定,逐月召開董事會,並經監察人之認可,結算至200912月,已召開24次例會及10次臨時會,200912月,更破格依新聞局違法任用之四名董事要求,除依法於1214召開第一次例會外,亦於1228召開臨時董事會;然而新聞局違法任用之董事陳世敏、陳勝福、程宗明、盧非易等四人,竟復於201017,致函新聞局,要求依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條於當月11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以補開12月之董事會─然而該提議不論就提議人數或提議正當性而言,皆不合乎事實與法律,公視基金會更於同日旋即以(99)公視基字第0046號函致新聞局,說明此事實,新聞局卻於當日致函周建輝、陳世敏、陳勝福、須文蔚、程宗明、廖元豪、盧非易、汪琪八名董事,要求渠等於2010111召開臨時會以改選董事長,係帶頭違反公視法第20條及其所制定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核有違法濫權之事。

(六)再查於陳世敏等八名董事(2010.01.11)及鄭同僚董事長暨六名董事(2010.04.19)皆遭假處分之際,新聞局違法薦派之董事陳勝福竟在無開會通知及記錄下,發表聲明、自稱遭推舉為公視代理董事長,而新聞局身為主管機關、亦深知此事並未臻合法,卻回函陳勝福曰「洽悉」,毋寧為帶頭違法,甚至撕裂「公視獨立自主」此共同認知,行政院身為新聞局上屬機關,竟未善盡督導之責,亦為此惡行之幫兇。

(七)綜上,新聞局於此項中,有一項失職,即促明知不實之事為有效,變相主導董事長選派,以致損及公視獨立自主之精神;檢查單位並應依法偵查相關人員是否有涉及刑法第213條或214條之情事。

 

  綜上所述,新聞局於此案中,共有九項違法失職,即「藐視監察權糾正」、「紊亂行政體制」、「迴避國會審議」、「違法變相主導審委會人數」、「毀棄審委會推舉組成之精義」、「以不實指控干預節目製播」、「意圖違法強取資料」、「使一黨之利凌駕於公視獨立性之上」、「以不實之事為有效以主導董事長選派」,違法濫權、鑿痕斑斑、獨行其是,並可能涉及刑法213條之刑責。其所違法選派之董事可能觸犯第214條及342條之刑責,並依行政程序法110條第4項,應將其視為自始未擔任董事。行政院身為新聞局之上屬機關,未盡督導之責,亦為此事件之幫兇。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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