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黨國教育、六十年灌輸荼毒,果真不同凡響厲害到普羅大眾連搜尋、比較、分析的能力都消失殆盡。

  相較之下,國際上行之一百年的「創制」、一百五十年的「複決」、甚至兩千五百年的民主芻議真的都微不足道、毫無用武之地。

  試問若非如此,公審會這次不攻自破的駁回理由—一個對於民主及憲政如此無理的挑釁,怎會如同石沉大海、杳無音訊?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駁回ECFA公投案之原因有二,依據公審會趙主委的說法,其一為「程序性公投,實質性審議」,其二「持反面立場,以正面命題」。

關於第一點,趙主委之詳細說明為:「這個公投案的理由,是要把政府是否有權簽署ECFA做程序性公投,但是公投的主文卻就ECFA簽署內容要求公民做實質性公投,公投主文和理由互相矛盾」。至於第二點,趙主委之詳細說明為:「本公投案提案人係持反對立場,卻以正面表述之命題,交付公民為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即使投票通過,亦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固本公投提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重大政策之複決。

  事實上,只要仔細觀察,上述兩點皆可謂「不攻自破」。

 

  關於第一點,能否請趙主委或任何「尊重公審會決議」的人士說明:照公審會對「實質」及「程序」的認定,哪一個公投不是以程序作實質審查?

  按照這個邏輯,博奕公投是「就政府是否有權」設賭場「做程序性公投」,但是「要求公民」對設立賭場的利弊得失「做實質性公投」,自相矛盾;按照這個邏輯,美牛公投是「就政府是否有權」進口美國牛「做程序性公投」,但是「要求公民」對狂牛症等風險「做實質性公投」,自相矛盾;按照這個邏輯,先前的入聯、討黨產、反貪腐不都會因為是「就政府作為之權力」之標的行實質審查而遭駁回?

  由斯可見,這顯然是個不成問題的問題、不攻自破的論調。

  任何行為─不論是個人、團體或國族的行為,都有其實質面及程序面,程序是達到實質目的的方法,實質目的是程序的標的。舉例而言,有個三歲小孩餓了,所以伸手拿餅乾,其實質面目的是「滿足食欲」,而程序上其則必須「伸手拿餅乾」;而倘若其父母就其實質目的審查,認定「因為再過五分鐘就要吃飯了」,因而拒絕其「伸手拿餅乾」,其表面上是「拒絕其取食之程序繼續」,然而事實上卻是否決該「程序」之標的─即「實質面」的「伸手拿餅乾」。

  根據「權能區分」原則,政府具有治權,然而政府之治權是否可及於某些特定標的,則仰賴人民之政權授權;以是觀之,人民(政權)沒有任何方法可以不透過「政府(治權)是否有權行某事」的程序性命題,對實質面標的進行審查。因此,倘若就前段中作者的「餅乾喻」論之,公審會之言,不外乎要求那位三歲小孩向父母說:「你不准我伸手拿餅乾,屬於程序面的審查,但你們的理由是

『再過五分鐘就要吃飯了』,屬於實質面的管理,你們的要求跟理由有矛盾,我拒絕接受!」─請問如果自己的小孩有如上言論時,台灣龐大而「理性」的「中間選民」們,能接受嗎?而面對這次公投案,漠不關心的「沉默大多數」也都全數支持這種論調嗎?

  呼應筆者於文初所言,由斯可見,六十年的填鴨式教育,已經幾乎扼殺了台灣「理性」的「中間選民」們的閱讀能力,看到「實質」與「程序」等字眼就暈頭轉向,終致選擇沉默甚至盲從。

 

  如果第一點可稱之為「荒唐」,則稱第二點以「可恥」想必絲毫不為過,畢竟第二點的論調,根本是在欺負台灣人民沒經歷過真正的「複決公投」(referendum)

  首先,請問公民投票法哪一條要求複決公投領銜人必須以反面(「你是否反對)為題?訪諸公投法,根本無此規範;而我國的公投法與瑞士及美國諸邦相較,已對公民投票桎梏重重,有如將「直接民權」打了三折,然而公審會為了政治利益,又將人民的權益再打一折出清─試問台灣人到底值多少?

  何況,如果真有,也只能說這部公投法不僅違反直接民權、主權在民等原則,更有乖於國際慣例。

  瑞士的直接民主行之有年,人家的複決公投可是次次都以正面表述,但其提案者卻不乏反對該命題者;圖一(截自部落格界前輩「慕容理深」的網誌)為瑞士社會黨(les socialistes)宣傳其對該次公投案(降低養老金政策)的理念,鮮紅的NON明確揭示了該黨對於該案的立場是持反對意見的,然而該次公投連署(圖二)卻也是該黨所發起,公審會的邏輯在公投入憲150年的瑞士,看來是行不通的。

 瑞士養老金案海報.bmp 瑞士養老金案連署書.bmp 

 

 

  以「即使投票通過,亦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之說詞否決公投,在國際上也是行不通的,作者僅聊舉一例。不允許同性戀者結婚的Wisconsin200611月舉行公投,其公投案主文為「Shall section 13 of article XIII of the constitution be created to provide that only a marriage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shall be valid or recognized as a marriage in this state and that a legal status identical or substantially similar to that of marriage for unmarried individuals shall not be valid or recognized in this state?」;顯然倘若公投過關,有關權責單位也是「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即無須准許同性戀結婚。

  而最重要的是,公審會本來就只能依法行政,而正反面論述之辯,本就不存在於現行公民投票法中,公審會何苦、更何以越法濫權?公審會的組成「聽說都是」相關專家學者─即中文所謂的「士大夫」,而請諸位莫忘: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事實上,本次公投案遭駁回,明眼人皆知為政治力介入之結果;然而令人感到可嘆的是,台灣自詡理性的「中間選民」、公民社會,對於這種對直接民權無理、可笑卻又可恥的挑釁─這種國恥,居然如同溫水中的青蛙,絲毫不作聲;本文中相當多資料上google或全國法規資料庫就能有初步的認識,然而六十年來黨國「剷除異己、攻乎異端」式的教育下,已經讓為數不少的台灣人失卻了上蒼所賦予的「搜尋」、「比較」、「分析」的能力,終使此挑釁有如「石沉大海」般杳無聲息。

  而作者之所以為文其實也都只抱持著一個簡單的信念,即:我們或許無力改變公審會審議的結果,甚至無力改變六十年來黨國教育所造成的群眾冷漠─那種石沉大海,然而我們卻希望藉由不斷的呼喚、不斷的撞擊、不斷的摸索,使得這塊「石頭」留在群眾心中,終能因為那些「石頭」的累積,如同砥柱一般,使得社會暗潮的流向有所變更─終致開創六十年來未有之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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